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

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与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5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05083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8260045J。
法定代表人:龚国光。
被执行人: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4512587T。
法定代表人:浦秋红。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裁定书,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结欠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062953元,该款由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8期支付,分别于2018年5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18年10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135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117953元;若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需另行支付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太仓市同创装潢有限公司可就1062953元的未付部分及违约金8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另案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恒达机械厂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决定将苏州国光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另外,本院于另案中对被执行人苏州冠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仓市××××号的不动产【××××号】(含无证房屋等)、机器设备正在处置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案执行情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勇审判员*澄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