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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弘桂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802民初4352号
原告广西弘桂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圭贝路5号南国花园康城2号楼02S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热电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弘桂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弘桂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6元,减半收取计5573元,由原告广西弘桂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