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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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4民终615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上诉人致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能电气公司)与被告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鼎香公司)、广西玉成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天等县人民政府、天等县古鼎香房地产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处置资金共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金共管工作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22)桂14民终615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八行“裁定被上诉人天等县人民法院......”补正为“裁定被上诉人天等县人民政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