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致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4民终615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上诉人致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能电气公司)与被告广西天等古鼎香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鼎香公司)、广西玉成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天等县人民政府、天等县古鼎香房地产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处置资金共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金共管工作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22)桂14民终615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八行“裁定被上诉人天等县人民法院......”补正为“裁定被上诉人天等县人民政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