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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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5民初14358号之一
原告:上海博普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1号商务楼A10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衡东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致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圭贝路5号南国花园康城2号楼02S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博普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致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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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上海博普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06元,合计4673元,由原告上海博普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