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执异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执行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2558BJXC,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T9BF5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3)苏1324民初264号***、**、**、***、**与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我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苏132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劳务款60000元,该60000元付至***卡内(卡号:62×××71),分别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如被告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支付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元,由被告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担,于2023年2月20日前给付原告***、**、**、***、**。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苏1324执1098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追加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60657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60657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闰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研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