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38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屹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11346754Y,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郑家坞镇安平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DGN9BX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花园东大道258号10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屹泰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屹泰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屹泰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