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品新能源有限公司

2298江苏宇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2298号之一
原告:江苏宇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9115640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4号楼1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铭,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32364138X4,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新丰东路2号1,2,3。
法定代表人:余荣彪。
原告江苏宇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威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宇威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此款已由宇威公司预交),由宇威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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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曹欣
书记员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