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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0861号
申请人:华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5H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新丰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查烽。
被申请人: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镇新丰东路2号1,2,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华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3521.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芳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互惠光电有限公司、苏州中发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3521.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