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5285号
原告:江苏百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96763494J。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梁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新鸿基大厦B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32364138X4。
法定代表人:余荣彪。
原告江苏百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品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百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百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百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江苏百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百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勇虎
书 记 员 钱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