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03执保161号
关于申请人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00元),申请保全费:伍仟元整(5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阳市二号路以北、规划城市次干道以西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宛市土国用(2014)第00225号),查封期限三年(2024年4月20日到期)。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