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1946号
申请人: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电产业集聚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62FQ4X7。
法定代表人:田颜敏,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鑫俊,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龙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99176292J。
法定代表人:胡化俭,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申请人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宛市土(2014)第00225号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为11,000,000元。申请人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被保全财产信息,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阳市二号路以北、规划城市次干道以西区域的26.037亩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具体位置为:南邻南阳市北方伟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邻光电产业集聚区10号楼,西邻变电站、,北邻光电产业集聚区区间路),土地使用权证:宛市土国用(2014)第00225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