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旭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旭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818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雄,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旭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95号城市快线大厦1栋1单元18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旭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