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2699号
原告:山东永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兆日天衢律师综合楼2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新,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艳,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永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永泰公司)与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鼎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永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荣新、被告济南鼎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永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济南鼎鑫公司立即给付山东永泰公司地热井施工工程款286,719.78元、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合计336,719.78元,并赔偿山东永泰公司经济损失(以336,7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济南鼎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5日济南鼎鑫公司与山东永泰公司签订“商河北纬37℃温泉MALL回灌井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2、工程地点:济南市商河县北纬37℃温泉MALL。6、工作量:暂定井深1300,钻井1眼。9、工期要求60天。10、技术要求等。第二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工程价款全费综合单价为775.38元/米(含税),合同暂定总价1,008,000元。2、付款方式;钻机等所有施工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式开钻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3.温泉井测井后下管前乙方提供测井数据(井口温度、出水量等数据)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4、全部技术资料及完井报告通过评审提交甲方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质保期)后一个月内付清。同时双方约定了工程质量与验收、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合同施工,2020年10月9日通过山东永泰公司、济南鼎鑫公司双方和专家验收。钻孔深度1302.6米,地热井井口出水温度57度,出水量114方每小时,水清砂净,满足合同要求,验收合格。按合同,双方应结算金额1,010,000元。2021年10月9日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以超。济南鼎鑫公司已付705,600元减去电费17,680.22元,仍欠工程款286,719.78元,另山东永泰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未退还,合计:336,719.78元。
济南鼎鑫公司辩称,济南鼎鑫公司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截止目前应付给山东永泰公司705600元,济南鼎鑫公司依约支付了上述款项,济南鼎鑫公司也共收到705600元额度的发票。山东永泰公司没有提供案涉工程全部的结算资料,双方没有办理结算,山东永泰公司无权主张结算款,而结算前的所有进度款济南鼎鑫公司均已按时支付,不存在任何逾期付款行为,后期尚需结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5万元的保证金代理人庭后核实后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济南鼎鑫公司与山东永泰公司就北纬37°温泉MALL回灌井工程,于2020年8月5日签订《北纬37°温泉MALL回灌井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二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工程价款全费综合单价为775.38元/米(含税),合同暂定总价1008000元,不含税价924770.64元,税率9%。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中包括人工费、材料、机械、钻机进场、钻前准备、钻井、下管、测井、因非、成井、洗井工程、井口装置采购安装、抽水试验、验收交井钻机折卸撤出井场、钻孔护壁铃、视浆池、排水沟、泥浆排放、柴油、水电费、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市场服务费,相关措施、投标发生的其它费用、水质检测费、完成报告内的所有检需检验深到费用,施工过程的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2、付款方式;钻机等所有施工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式开钻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3.温泉井测井后下管前乙方提供测井数据(井口温度、出水量等数据)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4、全部技术资料及完井报告通过评审提交甲方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质保期)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山东永泰公司进行了施工。2020年10月9日,济南鼎鑫公司、山东永泰公司及验收专家共同出具《地热井验收单》,记载:“钻孔深度:1302.60米(以测井车数据为准)验收意见:经现场实测,该地热井井口出水温度57度,出水量114方/小时,水清砂净,满足合同要求,验收合格。”经专家组签名的《北纬37°MALL地热回灌井验收报告》记载:“1、本井2020年9月13日开钻,2020年10月2日竣工。钻井深度1302.60m,其中孔径500mm钻至320m、孔径400mm至1310m。成井深度1302.6m(抽水实验结束后业主和施工单位井下电视实测孔深1280米)……5、专家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评审与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满足商河县地热管理对地热井资料归档要求,专家组同意通过验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北纬37°温泉MALL回灌井工程施工合同》、《地热井验收单》、《北纬37°MALL地热回灌井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北纬37°温泉MALL回灌井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济南鼎鑫公司、山东永泰公司及验收专家共同出具《地热井验收单》记载“钻孔深度:1302.60米以测井车数据为准”,而经专家组签名的《北纬37°MALL地热回灌井验收报告》记载“抽水实验结束后业主和施工单位井下电视实测孔深1280米”,且当事人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定钻孔深度应为1280米。涉案合同约定“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全费综合单价为775.38元/米(含税)”,故工程款应为992486.4元(775.38×1280)。因验收合格已超过一年一个月,故济南鼎鑫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山东永泰公司足额支付。济南鼎鑫公司辩称因未进行结算、未开具发票因而不予付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其辩驳意见不予采信。因山东永泰公司自认济南鼎鑫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5600元,且自愿扣除自身应承担的电费17680.22元,故济南鼎鑫公司还应向山东永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69206.18元(992486.4-705600-17680.22)。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山东永泰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交付之日及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故本院认为利息应自起诉之日(2022年8月9日)起算。
济南鼎鑫公司对山东永泰公司提交的5万元投标保证金证据无异议,且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核实意见,故本院认为济南鼎鑫公司应向山东永泰公司返还5万元保证金。关于利息,本院亦认为应自起诉之日(2022年8月9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永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269206.18元及利息(以269206.1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永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永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计3175元,由原告山东永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负担131元,由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洪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雯
书 记 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