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728号
原告:苏州无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观景二村39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J62L3W。
法定代表人:黄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康,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小凯,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欣洋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公正路11号1幢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7827758B。
法定代表人:叶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无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欣洋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无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无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无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苏州无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春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雪怡
书 记 员 石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