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

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民初392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西路99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红荔西路上步工业区20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梅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