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2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1792A。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琰琳,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9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全景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420.5元;二、改判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311612元;三、改判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及司龄假工资差额6140元;四、改判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律师代理费3907元;五、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被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一、全景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3293.6元;二、全景公司向***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及司龄假工资10332.84元;三、全景公司向***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1日工资7388.18元;四、全景公司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全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全景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1612元;二、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420.5元;三、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及司龄假工资差额6140元;四、全景公司无需向***支付律师代理费3907元;五、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全景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420.5元;二、全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1612元;三、全景公司支付***2020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及司龄假工资差额6140元;四、全景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907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全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全景公司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全景公司与***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全景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在工作时间内多次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给予警告、每月迟到次数超过3次以上为由给予记过处分、未按正常工作时间到岗第二次记过,故***存在多次违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全景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签收了《给予***违规行为警告处分[2020]10号文》,但不认可其存在多次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实,主张其工作性质需要查阅书籍,其已经在2020年7月13日对该警告处分提出了申诉。***在《关于***违规行为的通报([2020]11号)》、《关于***违规行为的通报([2020]12号)》中均手写“不同意”。全景公司应当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处分通报中的违规行为。一审已经认定《给予***违规行为警告处分[2020]10号文》的效力,本院不再赘述。《关于***违规行为的通报([2020]11号)》中记载全景公司以***自2020年5月其频繁迟到,迟到次数远超3次以上,迟到时间均超过30分钟为由,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审时双方确认2020年6月8日起恢复打卡考勤的情况下,全景公司并未提交有效的考勤记录证明***存在上述情形,而且全景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也并未扣减***的考勤工资。虽然全景公司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提交了监控视频,但监控视频不具有完整性,从监控视频中也无法体现***存在多次迟到且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全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处罚的情形,全景公司给予***该处分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全景公司以***两次被记过处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7月的工资差额问题。全景公司上诉主张***的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但全景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工资表显示***的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通讯补贴+餐补,全景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全景公司主张***未返还电脑、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提供了劳动,全景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上述理由均不能成为全景公司扣减工资的理由。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全景公司主张在疫情期间已经安排了***的年休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原审其他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全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