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6254号
原告:《中国经营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路23号院北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季为民,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9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经营报》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经营报》社有限公司于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经营报》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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