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281号
申请人: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8181941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紫景苑****。
法定代表人:黄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1920986H,住,住所地江阴市东盛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春龙。
申请人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73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7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