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281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281号之一
原告: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8181941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紫景苑****。
法定代表人:黄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刚,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01920986H,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盛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春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244元,合计4269元(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创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