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某某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4954号
原告: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引湖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村支书。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社长。
原告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家码头村委会)、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家码头村委会、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86713.91元及利息损失(以2986713.91元为基数自本院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因村街巷硬化工程被告与原告签署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村街巷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委托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核并出具涉案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字(2020)第560号】;审定工程造价为3906713.91元,被告支付92万元后,剩余工程款2986713.91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郑家码头村委会、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甲方郑家码头村委会与乙方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为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街巷硬化工程,合同总金额为3998500元,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完成且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付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无息付清。
2、郑家码头村委会委托山东省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报审工程送审工程结算造价为3907200.99元,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3906713.91元。工程结算咨询项目核定表载明,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建设单位郑家码头村委会以及施工单位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签署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
3、郑家码头村委会已支付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万元。
4、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系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集体成员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郑家码头村委会所属村集体此前的相关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由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为行使,原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民委员会也已经注销,现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系行使郑家码头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职能的主体。
本院认为,郑家码头村委会与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结算,原郑家码头村集体资产由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履行资产代管职能,原郑家码头村委会的债务应由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偿还,其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工程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3906713.91元,已支付92万元,未付工程款为2986713.91元。因此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偿还工程款的2986713.91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以2986713.91元为基数,自法院立案之日即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家码头村委会、郑家码头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86713.91元及利息(以2986713.9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章丘市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4元,由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街道郑家码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萌
书 记 员 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