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三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创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三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1070号
原告:无锡市创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三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创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控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三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控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创控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创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2703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523元,由无锡市创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毕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