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终3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五洋商城5幢113、213室。
经营者:朱敏仙,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秋,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上诉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柏宏忠
审判员 唐 蕾
审判员 蒋毅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