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3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五洋商城5幢113、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PQHD36。
经营者:朱敏仙,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15070844。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51000元。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37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0元(已转执行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一、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251000元及诉讼费2758元,该款由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各付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2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款项直接付至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账户,开户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华夏支行;账号:××××)二、如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一项足额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仍按原判决书继续恢复执行。三、执行费3706元,由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协议签订之后,本案由法院终结执行处理。”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53758元,尚未执行到位25375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梅梓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