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恢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香塘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168号3幢1901-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605084218。
法定代表人:曹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中瑞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111838。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浦文英,女,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苏州晓谕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0502059441。
被执行人:苏州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9446G。
被执行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6150708-4。
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施永源,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香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瑞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浦文英、苏州晓谕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丽娟、施永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80335.82元及代偿利息(自2017年3月9日起以13672932.0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款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另案处置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本案依法分配216846.43元。2020年3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案执行客观情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梓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