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五洋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PQHD36。
经营者:朱敏仙,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用代码:913205857615070844。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与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被告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额为253758元(具体以申请执行书为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0年9月10日、2021年1月27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太仓市城厢镇振波电线电缆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苏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转破移送破产清算处理。现已将执转破材料移交破产审理庭进行审查处理,目前正在审查中。
4.2021年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