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恢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太仓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77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0223380L。
法定代表人:朱险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其,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03709446G。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6150708-4。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被执行人: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创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555012XM。
法定代表人:高忠林。
被执行人:王**,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黄国平,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沈锦芬,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高忠林,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郭娟梅,女,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晓谕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黄国平、沈锦芬、高忠林、郭娟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代偿款3511167.58元及代偿利息(自代偿之日2017年4月6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息8%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为163074.22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以3511167.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2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23252元。
本案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另案【(2020)苏0585执恢112号】处置了被执行人黄国平、沈锦芬、苏州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等相关不动产及机器设备,本院依法参与分配,依法分配得款552447.32元。
2021年4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院已执行分配部分款项,苏州晓谕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尚在破产程序中等客观情况,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