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金朗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907号
申请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曲丽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茹菊,总经理。
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086.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086.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