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唐源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2547号
原告: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
被告:长春市唐源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唐源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 君
人民陪审员 苏文娟
人民陪审员 赵艳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