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129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南胡同5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曲丽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兰家镇丛家村。
法定代表人:姚志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103民初49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吉0103民初49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欠605268.0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103执12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巨业电力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群
审判员  王晓冬
执行员  崔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