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15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曲丽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茹菊,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吉0102民初34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086.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朗逸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086.54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吉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