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宇诚建材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宇诚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主要负责人:李相伟,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允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康弘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英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允智。
被执行人:赵英春。
被执行人:张玉栋。
被执行人:张頔。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康弘机械有限公司、张允智、赵英春、张玉栋、张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05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6〉。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