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宇诚建材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宇诚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111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887。

法定代表人:李相伟,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驻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昭德北路1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4841790K。

法定代表人:张允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建材有限公司,驻青州市庙子镇南术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7630348XC。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康弘机械有限公司,驻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仙客来路东纽约路北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75462687G。

法定代表人:赵英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允智。

被申请人:赵英春。

被申请人:张玉栋。

被申请人:张頔。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2784110.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784110.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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