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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康弘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5民初4343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相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允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英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宇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允智。
被申请人:赵英春。
被申请人:张玉栋。
被申请人:张頔。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宇诚建材有限公司、张允智、赵英春、张玉栋、张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宇诚建材有限公司、张允智、赵英春、张玉栋、张頔银行存款12442989.6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42989.6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方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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