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2190号
原告:新疆新科恒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二区13幢2**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丝路职业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学府街职教园区。
主要负责人:***,该学院负责人。
原告新疆新科恒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丝路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新科恒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被告已将全部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新科恒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科恒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新科恒辰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伊米努尔阿布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