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商初字第261号
原告**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炳坤。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