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2019号
原告计美林。
委托代理人***。
被告*小富。
被告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计美林诉被告*小富、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美林向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每(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