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13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商初字第1598-1号
原告昆山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娄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35401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南路93号振泰小区3幢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201418-1。
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镇北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3584430-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原告昆山建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