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执恢1784号之一
原告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3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维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二、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353739.54元,返还质保金1377958.9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14353739.54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以1377958.99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142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18元,由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8420元,由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394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18元,由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苏0509执7262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0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17738414元及涉案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苏E×××××、苏E×××××的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2年12月15日届满),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本案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续封(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10月21日届满); 3、执行中,本院还对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多项专利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3年11月19日届满); 本案所涉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4、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及江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198.61元,并对部分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均未收到实际效果; 5、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案件,名下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6、执行中,被执行人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起分几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款合计7719187.39元,连同扣划款88198.61元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7807386元; 7、另,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2021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了付款期限及付款金额。 综上,鉴于本案在被执行履行部分执行款项后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已做了详尽的调查,除已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另,被执行人在此次执行程序中亦陆续给付部分执行款且双方当事人已就余款履行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及查封信息、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场照片、评估报告、执行和解协议、承诺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葛健颖 审判员 陆亮亮
书记员 陆冰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