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918号
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