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9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582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存款62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