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

1918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918号之一
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钢永通铸管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7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495元,由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