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235号
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曌、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曌、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172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曌、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1725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鑫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