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1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10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