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

11097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1097号之二
原告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16元,由原告苏州同茂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