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曌,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镘聿,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1号2号楼2单元11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春,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中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伟,天津砚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曌、上诉人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表示其与上诉人陈曌、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本案于庭外达成和解。上诉人陈曌、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同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4168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费23 774元,减半收取11 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 374元,减半收取11 687元,由陈曌、中工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5843.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蕾
审 判 员 江 惠
审 判 员 禹海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君
书 记 员 贾丽雅
书 记 员 祖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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