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12456号
申请人:***,男,194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的申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出具(2020)苏0582民初83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并查封了申请人***作为担保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市风景17幢102号室、17幢03#车库。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需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怡成屏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万元的冻结或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市风景17幢102号室、17幢03#车库的查封(证号:张房权证杨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