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13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长安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哮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座10楼,实际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航空路丰德国际广场B1座8楼。
负责人:李俊辉。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北区]附楼(D座)2A。
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良,男,该公司职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静,女,该公司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13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逸峰
人民陪审员 唐亚芳
人民陪审员 张 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