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497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被告:新疆海中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商业广场写字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海中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