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柯桥区分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886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号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