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兵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阳鑫城大厦3幢07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号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兵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通兵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8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杨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许炯